泰兴市强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泰兴市强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156号之二
原告:泰兴市强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078211334J,住所地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兴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许文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锡亮、钟锦涛,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0844354066,住所地泰兴市曾涛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平平。
原告泰兴市强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泰兴市强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兴市强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计857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77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陈纪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季 婷
书 记 员 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