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强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泰兴市强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泰兴市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83民初463号之二 原告:泰兴市强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兴园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梅园新村综合楼01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兴市强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泰兴市强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强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保全费644元,合计1324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