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81民初1973号
原告:万源市万宝源城市建设投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万源市太平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邱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芳,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发荣林业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万源市官渡镇池家河
法定代表人:罗刚。
原告万源市万宝源城市建设投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发荣林业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宝源城市建设投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发荣林业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91.00元,由原告万源市万宝源城市建设投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孝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詹文丹
书 记 员 李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