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81民初290号
申请人:***,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禄兴,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发荣林业产业有限公司,住所:达州市万源市官渡镇青岩坝村3社。
法定代表人:罗刚,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发荣林业产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40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金额:400000元)以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发荣林业产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40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1年2月4日至2022年2月3日)。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覃茜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