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81民初290号之二
原告:***,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禄兴,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发荣林业产业有限公司,住所:达州市万源市官渡镇青岩坝村3社。
法定代表人:罗刚,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发荣林业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
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90元,减半收取3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覃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浩
书 记 员 张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