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81民初2378号
申请人:***,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申请人:四川发荣林业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
法定代表人:罗刚。
***与四川发荣林业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发荣林业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款项390万元。申请人***以其与刘静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建筑面积178.43平方米、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建筑面积331.71平方米所占房屋产权的一半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发荣林业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款项390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与刘静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建筑面积178.43平方米、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建筑面积331.71平方米,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学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星
书 记 员 游程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