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81民初237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申请人:四川发荣林业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
法定代表人:罗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发荣林业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川1781民初237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发荣林业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款项390万元,期限为一年;查封申请人***与刘静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建筑面积178.43平方米、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建筑面积331.71平方米,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以该案申请调解并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以上账户款项的冻结与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发荣林业产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款项39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与刘静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河西建筑面积178.43平方米、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建筑面积331.71平方米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学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星
书 记 员 游程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