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荣林业产业有限公司

**与四川发荣林业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17)川1781执44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781执44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四川发荣林业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刚,职务: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发荣林业产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77.76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发荣林业产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