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中诚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7639号 原告:中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孟岗镇工业园区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子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珊珊,北京子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路甲26号院1号楼1至24层01-27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与合规部一级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与项目管理事业部一级主管。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3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中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于2023年4月10日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