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7639号
原告:中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孟岗镇工业园区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子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珊珊,北京子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路甲26号院1号楼1至24层01-27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与合规部一级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与项目管理事业部一级主管。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3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中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于2023年4月10日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