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705民初9594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架桥镇架桥村委会沥东村96号。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78********。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梁,系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岭头村委会新基头围双水发电厂(技改办公楼)第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34091087L。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3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712U。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受理立案。因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火电公司”)与本案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职权追加湖南火电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梁、**,被告立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人湖南火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梁、**,被告立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湖南火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盛公司支付工程款尾款1714925.56元给***;2.判令立盛公司向***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立盛公司欠付工程款1714925.56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52162.3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立盛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9日,***与立盛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立盛公司将新会双水“上大压小”600MW热点联产项目的模板制安工程发包给***施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该工程项目的模板制安工程,周转材料、耗材及所有辅助材料、内外支撑脚手架制安由***负责。***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施工等等。同时,该合同还明确约定了木模板工程、脚手架、支架工程及合同外零星工程的综合单价,立盛公司每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工程款,完成全部工程量后,春节前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5%支付工程款,完工后的6个月后付清全部工程款。上述合同签订后,***筹集资金购买材料、组织工人施工,并于2021年9月完成案涉项目工程的施工,现该工程已经投入使用。根据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及双方核对确定的工程量,***施工部分的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6434290.43元,减去***借用材料的款项716858.5元,立盛公司还应向***支付工程款5717431.93元。***公司至今仅陆续支付工程款4002506.37元,剩余的工程尾款1714925.56元一直拖延不予支付。经多次催告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的全部诉讼请求。 立盛公司辩称:一、立盛公司认为尚欠***的工程款是246972.99元。涉案工程的总工程款为6434293元,扣除罚款、水电费、借用物资、搅拌车维修费、钢管租金1178567.49元以及立盛公司的已付款后,立盛公司还应向***支付的工程款为246972.99元。二、根据《劳务分包合同》中“完成全部工程量后,春节前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5%支付给乙方,完工后六个月后支付完成工程量的100%”的约定,立盛公司在整个电厂工程完成的六个月后才需向***支付全部工程款,目前电厂所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故立盛公司只需按85%的比例向***支付工程款。三、******公司租用钢管扣件的事实有***(***委派的现场管理人员)签名的资料佐证。立盛公司按照市场价格计得***租用钢管扣件的费用为539155.6元。立盛公司自愿按照256052.67元的价格计算***应付的钢管扣减租金,完全合情合理,何况***归还的钢管扣件中有很多已经被损坏。 湖南火电公司述称:本案为***与立盛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当由双方就欠款进行对账解决。湖南火电公司作为总包方不参与***与立盛公司之间纠纷的处理,如法院需要湖南火电公司配合调查,湖南火电公司愿意配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提供的证据。1.《借用材料汇总表》。立盛公司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认为该表格记载的借用(租用)材料情况不全面,且***除应支付借用(租用)材料的款项外,还应***公司支付质量罚款等等。本院认为,由***公司对上述表格中记载的内容予以认可,本院确认《借用材料汇总表》记载的款项为***应付给立盛公司的款项,该款项可从立盛公司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至于是否还存在其他应扣款,因该问题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在下文再作详细论述。2.《在广东立盛单位租用钢管加固模板租用明细》以及图纸。立盛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租用立盛公司钢管扣件数量超出上述明细表格记载的数量,且租用的时长亦不只五个月。本院认为,该明细表格为***单方制作,且立盛公司不予确认,故该表格仅能作为***的单方陈述。对于图纸,因立盛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本院对该图纸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予以认可。对于***应***公司支付租用钢管扣件的费用的核定问题,本院在下文结合其他证据再予以详细论述。 二、关***公司提供的证据。1.《***借用钢管费用计算明细表》《***周转材料回收整理》(表格)、《***材料浪费工程款扣汇总表》、(***)周转材料记录、《***工程款扣(钢钉、切割片)》。***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各个表格的内容均未经***确认,而且上述明细表记载的钢管扣件使用数量以及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本院认为,该表格为立盛公司单方制作,未经***确认,仅能作为立盛公司的单方陈述,不能直接证明拟证内容。但由于***确认《***借用钢管费用计算明细表》中钢管扣件的租金单价,本院对此予以认可。对于***应付的钢管扣件费用如何核定以及是否应付回收打包费的问题,本院在下文再作论述。2.《领料表》。***对非***签名的领用记录不予认可,而且认为除了部分钢管扣件外,其余材料均应为立盛公司根据合同提供的材料。本院认为,对于其中***签名的领用材料记录,因立盛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为***聘请的人员,故本院不予认可该记录的内容。对于***签名的领用记录,从***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可知,***多次汇款给***,交易附言为“付民工工资”,由此可知***为***一方的人员,本院认可***签名的领用记录的真实性以及关联性。对于“***”签名的领用记录,因***签名的其中一份工资表格中显示有***的工资发放记录,由此可以印证***亦为***一方的人员,本院认可***签名的领用记录的真实性以及关联性。至于***、***、***签名领用的材料均需计付材料费,本院在下文再作论述。3.《木工班(***)安全、质量罚款明细表2020-2021年》《广东新会双水热电联产工程联合体项目部考核通知单》。***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认为上述明细表为立盛公司单方制作,且诸多罚款项目与***无关。本院认为,上述明细表记载的内容与立盛公司提供的考核通知单相对应,可以印证明细表中关于罚款事由、罚款金额内容的真实性。至于该罚款是否与***相关,本院在下文再逐一论述。4.《木工班(***)2020-2021年工程款明细汇总表》《工程款进度汇总表》。***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两表为立盛公司当方制作,未经***确认。本院认为,两表未经***确认,仅能作为立盛公司的单方陈述,不能直接证明拟证内容。5.《2021-2022(***)其他扣款明细表》《钢管/扣件/走道板》(表格)、借条、《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3月23日-2020年4月18日混凝土对账单》《混凝土发货单》《江西中宇-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天泵台班工时汇总表》《江西中宇-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200勾机台班工时表汇总表》。***对该证据的部分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认为部分扣款项目不属实。本院认为,《2021-2022(***)其他扣款明细表》中记载的部分扣款项目与借条、《领料表》《江西中宇-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天泵台班工时汇总表》《江西中宇-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200勾机台班工时表汇总表》等证据相印证,可以证明部分扣款项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具体扣款项目的认定问题本院在下文再详细论述。6.《班组派工单》、***等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立盛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导致立盛公司产生另行聘请人员进行维修的损失,因此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采纳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立盛公司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等的企业。2020年1月19日,湖南火电公司(发包方)与立盛公司(承包方)签订《锅炉区域、辅助系统及水质净化工程建筑施工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约定:1.发包方将广东新会双水“上大压小”1×600MW热电联产项目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锅炉区域、辅助系统及水质净化工程建筑施工委托承包方施工。2.工程施工范围包括:燃料供应系统建筑工程【圆煤仓、转运站(不含T4转运站)、运煤控制综合楼等】,水处理系统建筑工程(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水质净化建筑工程(淡水处理系统、消防泵房、综合水泵房)等等,以上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平整、结构的模板安拆等等。3.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发包方要求并造成发包方经济损失或信誉受损,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4.承包方随时接受业主、监理、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监督检验,如在施工中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监理、发包方代表有权向承包方提出要求纠正。5.承包方不得将本工程分包、转包,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2020年3月9日,立盛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签订《新会双水“上大压小”600MW热电联产项目劳务分包合同》,主要约定:1.甲方将新会双水“上大压小”600MW热电联产项目模板制安工程委托乙方承包施工,工程地点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周转材料、耗材及所有辅助材料),工程内容包括模板制安、内外支撑脚手架制安,承包方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施工。3.承包范围:以东西走向的**为界,**以北的木工模板施工的所有部位(灰库除外),另外增加循环水管道基础和事故油池的工程量。4.木模板工程中建筑结构模板(0米以下)按综合单价102元/平方米计算,建筑结构模板(0米以上)按综合单价118元/平方米计算,沟道模板按综合单价107元/平方米计算,设备基础模板按102元/平方米计算。脚手架及支架工程(支撑体系采用钢管扣件)按综合单价13元/立方米计算。合同外另行签证工程按日计算(大工每日350元,小工每日200元)。所有单价不含税金。5.甲方提供钢管、扣件、水平运输垂直机械及机械操作人员、施工照明(乙方负责保管),其余的人工和小型机械和消耗材料由乙方自带。甲方提供住房集装箱,按每月150元向乙方收取租金(床架、水电费由乙方承担)。6.工程报价的工作范围为:输煤转运站、圆煤场、输煤综合楼、锅炉补给水处理间、净水站、综合水泵房、消防水池、石灰石库、综合管架等。拆除模板后对拉螺栓的切割工作由乙方负责。7.乙方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须在每月月底报送给甲方。进度款经甲方审核确认后15天内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给乙方。完成全部工程量后,春节前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5%支付给乙方,完工后的六个月后支付完成工程量的100%。8.乙方必须按照甲方阶段节点工期完成目标,每逾期一天罚款5000元违约金。8.罚款措施:(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技术作业指导书》和施工验收规范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否则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并给以200-5000元/次罚款处理。(2)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否则造成模板出现返工、造成工程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按情节轻重给以500-5000元处罚。(3)模板工程违反质量验收标准的,罚乙方每次200-1000元。(4)工程具备条件验收部位,乙方必须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通知相关单位验收。未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甲方有权工程量结算时不予计量,并按情节轻重罚乙方500-5000元/次。(5)遵守有关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和甲方下达的安全技术交底书,确保安全生产,不符合要求一律拆除重做,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情节轻重罚乙方500-2000元/次。模板拆模必须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及防范措施,围挡及拉好警戒线,经项目部专管工程师验收后方可施工,否则罚乙方500-2000元/次。工人上班必须戴好安全帽、安全带、佩戴工作卡、违者罚款50元/人/次,施工管理人员违者罚款100元/人/次。(6)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技术交底中的工序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否则对乙方罚款200-3000元/次和赔偿甲方双倍材料等费用并重新返工。2020年6月15日,双方签订《新会双水“上大压小”600MW热电联产项目劳务分包补充合同》,再次明确工作范围、工作内容以及承包方式。 涉案模板制安工程在2020年3月开始施工,在2021年9月完工,新会双水“上大压小”600MW热电联产项目在2022年8月移交湖南火电公司使用。立盛公司在庭审中自认模板制安工程在完工后即进行验收。施工过程中,双方分阶段对已完成工程量以及工程款进行核对、结算。立盛公司对***完成的工程量没有异议,且认为总工程款为6434293元。***、立盛公司一致确认立盛公司已向***支付工程款4002506.37元,其中一部分以立盛公司或该公司人员***转账至***账户的方式支付,一部分是以立盛公司代付***聘请的工人的工资的方式支付。 另查明,***班组人员在施工期间入住立盛公司提供的住房集装箱,由此产生住房租金、水电费合计41709.96元。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期间,***班组使用了立盛公司珍珠岩保温板、耐火浇料、灌浆料、***、导温线、测温线、钢角、套筒、膨胀灌浆料、网式片捆、土工布、钢钉、切割片、混凝土,由此产生相关费用。涉案工程完工后,***因其他工程施工又使用了立盛公司外墙砖以及混凝土、砂浆,由此亦产生相关费用,***、立盛公司均表明该款项可在本案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以上各费用明细详见附表一。 再查明,2021年4月23日,立盛公司与珠海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立盛公司向**公司租赁无油漆钢管或旧钢管、扣件、脚踏网、楼梯步级网;钢管每月每吨租金为160元,扣件每月每个租金0.28元;钢管和扣件等材料物资回货时,回货的材料务必打好包,立盛公司可以要求**公司安排钢管打包和运输材料回**公司仓库,但应补每吨60元打包费;等等。施工期间,***共***公司租用钢管51.73吨,扣件8600个。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对比《锅炉区域、辅助系统及水质净化工程建筑施工专业分包施工合同》以及《新会双水“上大压小”600MW热电联产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可知,涉案模板制安工程属于锅炉区域、辅助系统及水质净化工程建筑施工内容的一部分,立盛公司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部分分包给***,故涉案工程属于分包工程中的再分包工程,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因涉案模板制安工程施工时间为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即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因《新会双水“上大压小”600MW热电联产项目劳务分包合同》成立于2020年3月9日,故对于该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应适用合同成立时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虽然《新会双水“上大压小”600MW热电联产项目劳务分包合同》是立盛公司将其承包工程中模板制安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的劳务分包合同,但因***不具有劳务作业的法定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之规定,《新会双水“上大压小”600MW热电联产项目劳务分包合同》以及《新会双水“上大压小”600MW热电联产项目劳务分包补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二、关于***主***公司支付工程款1714925.56元的问题。 (一)关于总工程款的核定问题。 涉案工程在2021年9月完工,立盛公司自认该工程完工后马上进行验收。现立盛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新会双水“上大压小”600MW热电联产项目在2022年8月移交湖南火电公司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可以认定***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因此,虽然《新会双水“上大压小”600MW热电联产项目劳务分包合同》以及《新会双水“上大压小”600MW热电联产项目劳务分包补充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之规定,***已施工完毕,立盛公司应参照涉案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给***。鉴于***主张的涉案工程总价款6434290.43元低***公司自认的金额6434293元,本院采纳***主张的涉案工程总价款金额,确认涉案工程总价款为6434290.43元。 (二)对于应扣款的核定问题。 立盛公司主张总工程价款应扣除罚单款项、宿舍房租、水电费、材料款等。对此,本院认为,虽然立盛公司与***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之规定,立盛公司可向***主张赔偿材料消耗、人员食宿费用等的相关损失。具体项目本院逐一分析如下: 1.考核通知扣款。因《新会双水“上大压小”600MW热电联产项目劳务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该合同中关于罚款的相关条款也不属于清算条款,故***不受该条款约束,立盛公司仅能就实际产生的损失向***提出主张。立盛公司提供的湖南火电公司发出的《广东新会双水热电联产工程联合体项目部考核通知单》,仅能表明湖南火电公司发出扣除该款项的意思表示,***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湖南火电公司已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且该罚款确应扣除以及实际已扣除,即立盛公司未能证明其存在该方面的实际损失。因此,立盛公司主张在总工程价款中扣除考核通知扣款,本院不予支持。 2.生活区宿舍房租水电费。***班组人员在施工期间租住在立盛公司提供的住房集装箱并由此产生了住房租金以及水电损耗,以上损失应由***承担。本院认为《新会双水“上大压小”600MW热电联产项目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按租金按每月150元计算,该租金标准并未过高,可以作为房租损失参考依据。对***公司主张的水电费的支出,***并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鉴***公司主张的生活区宿舍房租水电费41709.96元低于***主张的宿舍房租水电费48050.36元,本院采纳立盛公司主张的数额。 3.圆煤仓及灰库材料款。圆煤仓及灰库材料(珍珠岩保温板、耐火浇料、灌浆料)等为消耗材料,参照《新会双水“上大压小”600MW热电联产项目劳务分包合同》中“甲方提供钢管、扣件、水平运输垂直机械及机械操作人员、施工照明(乙方负责保管),其余的人工和小型机械和消耗材料由乙方自带”的约定,该部分耗材的损失应由***承担。因立盛公司与***一致确认该部分耗材的价格为239610元,本院采纳该价格作为核定该部分损失的依据。 4.***款。如上所述,***为消耗材料,该部分耗材的损失应由***承担。对于***使用的数量,立盛公司与***主张的数量基本一致,本院确认***使用的数量为105.5立方米。对于***的单价,因立盛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单价为429.4元/立方米,且该价格明显高于一般市场价格,本院不予采纳。***主张按照360元/立方米计算,本院认为该价格符合一般市场价格,予以采纳。综上,***使用立盛公司***的价格为37980元(105.5立方米×360元/立方米)。 5.水泥砖、红砖款。立盛公司提供名为“砖材料湖火-江西中宇”的表格证明***使用了该公司的水泥砖以及红砖。本院认为,该表格未经***确认,使用的位置“氢站”“工业废水池”亦非***施工的范围,故本院对立盛公司主张在总工程价款中扣除水泥砖、红砖款,不予支持。 6.导温线、测温线、钢角、套筒、膨胀灌浆料、网式片捆材料款。立盛公司已提供由***签名的《借条》佐证该部分材料由***班组使用,本院予以确认。以上材料为消耗材料,故该部分材料损耗的损失应由***承担。立盛公司主张以上材料是在2020年5月5日至2021年3月23日期间由***班组使用,总价格为6633.9元,该价格与***主张的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借施工材料的价格6804.2元大致相符,且低于6804.2元,本院对立盛公司主张的上述材料价格予以采纳并作为核定该部分损失的依据。 7.土工布款。如上分析,***为***一方的人员,立盛公司提供的由***签名的《借条》可以证实***使用了立盛公司两卷土工布。虽然立盛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土工布的单价,但其主张按照单价为203.4元/卷,与一般市场价格大致相符,本院予以认可,由此计得土工布的价格为406.8元(203.4元/卷×2卷),该耗材损失由***负担。 8.加气块托、地板砖、镀锌钢管、浇注料款。立盛公司主张以上材料为***在2021年11月6日至2022年3月13日期间使用。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已在2021年9月完工,以上材料的使用与涉案工程无关,且当事人未一致同意在本案中处理,故本院在本案中对该部分款项的核定问题不予审查。 9.钢钉、切割刀片。立盛公司提供的《领料表》可以证实***于2020年3月22日领取了钢钉1盒;于2020年5月10日、5月20日、6月4日、6月30日分别领取切割刀片2盒、4盒、2盒、1盒。立盛公司主张钢钉单价为5元/盒,切割片单价为45元/盒,以上耗材价格与一般市场价格大致相符,本院予以认可,由此计得钢钉、切割刀片的价格为410元【5元/盒×1盒+45元/盒×(2盒+4盒+2盒+1盒)】,该耗材损失由***负担。 10.混凝土款。(1)2020年3月23日至4月18日混凝土款。盛公司提供的***于2021年7月23日签订的《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3月23日-2020年4月18日混凝土对账单》,可以证实***班组在2020年3月23日至4月18日期间使用混凝土197.5立方米,价格为109997.44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2)2021年9月16日至9月24日混凝土款。根据***制作的农民工工资表,可以证实***、***均为***聘请的员工。立盛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发货单》可以证实***在2021年9月16日签收C20强度混凝土2立方米,***在2021年9月22日至24日期间签收C20强度的混凝土17立方米、C40强度的混凝土15立方米、C40强度砂浆2立方米。由***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时段相同强度混凝土、砂浆的价格,本院参照《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3月23日-2020年4月18日混凝土对账单》记载的已由***确认的价格,本院认为立盛公司主张2021年9月16日至24日期间***使用的混凝土、砂浆价格为23252.5元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为20000元。(3)2022年3月19日至5月7日的混凝土款。因***、立盛公司均表明涉案工程完工后,***因另外工程使用立盛公司的混凝土而产生的费用在本案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故本院对2022年3月19日至5月7日的混凝土款进行审查。因立盛公司未对该时间段同等强度混凝土的价格进行举证,本院参照《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3月23日-2020年4月18日混凝土对账单》记载的已由***确认的价格,认为***主张2022年混凝土款为268970元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11.外墙砖款。该外墙砖款产生于2022年4月12日,其时涉案工程已完工。但因***、立盛公司均表明外墙砖款可在本案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故本院对外墙砖款进行审查。***、立盛公司一致确认***使用外墙砖的数量为205箱,本院对此予以认可。对于外墙砖的单价,因立盛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综合立盛公司和***主张的单价,酌定外墙砖单价为60元/箱,由此计得***使用立盛公司外墙砖的价格为12300元。 12.租用天泵、勾机台班费。参照《新会双水“上大压小”600MW热电联产项目劳务分包合同》中“甲方提供钢管、扣件、水平运输垂直机械及机械操作人员、施工照明(乙方负责保管),其余的人工和小型机械和消耗材料由乙方自带”的约定,大型机械均应由立盛公司提供。因此租用天泵、勾机台班产生的费用损失,应由立盛公司自行承担。 13.清理木方模板费用。因立盛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合同无效存在该方面的损失,本院对立盛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14.***煤仓费用。立盛公司提供的《班组派工单》仅为其单方制作的单据,并未经***确认,且无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立盛公司主张的事实,故不能证实***施工的圆煤仓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立盛公司认为向***支付的工程款为***施工不当造成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可。 15.钢管、扣件、走道板。参照《新会双水“上大压小”600MW热电联产项目劳务分包合同》中“甲方提供钢管、扣件、水平运输垂直机械及机械操作人员、施工照明(乙方负责保管),其余的人工和小型机械和消耗材料由乙方自带”的约定,钢管、扣件应由立盛公司提供,该材料的使用费应由立盛公司自行承担。立盛公司辩称有部分钢管、扣件为***额外租用,对此,立盛公司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双方未就***额外租用钢管、扣减签订协议,亦未专门对使用量、使用期限等进行对账,故本院结合在案证据以及立盛公司提供的《钢管、扣件、走道板》表格综合予以认定。(1)钢管、扣件使用数量。立盛公司提供的《领料表》中关于领取钢管、扣件有两种不同的记载方式,一种是仅记载为“钢管”“固定扣/直接扣/活动扣”,另一种则记载为“钢管(租)”“十字扣件(租)/活动扣件(租)/接头扣(租)”。在合同约定钢管、扣件由立盛公司提供的情况下,从一般常理而言,立盛公司在钢管、扣件记录后附加记载“(租)”的字样,该字样应为区分领用物料是否属于******公司租用的标志。因此,凡记载为“钢管(租)”“十字扣件(租)/活动扣件(租)/接头扣(租)”的领用项目,本院认定为***租用立盛公司钢管、扣件的记载。经核对,***共***公司租用钢管51.73吨,扣件8600个。对***公司主张走道板亦为***租用的物料,本院认为立盛公司提供的内容为“***周转材料如下:走道板领250块”的记录仅为其单方记录,无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该事实,故本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可,对立盛公司主张***支付走道板费不予支持。对***公司主张***支付扣件配件费用,本院认为,立盛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仅约定扣件每月每个租金0.28元,并未另行就扣件配件约定租金,由此可见扣件配件无需额外支付费用。因此,立盛公司主张***支付扣件配件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租用期限。由***公司提供的《领料表》中关于退还钢管、扣件的记载并未区分退还的是租用的物料还是非租用物料,立盛公司作为提出主张的一方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租用的钢管、扣件的退还时间,立盛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就租用钢管、扣件的退还时间作出对立盛公司不利的认定,退还时间在先的钢管、扣件视为是***退还租用的钢管、扣件。(3)租金标准。因***对于钢管按照160元/吨/月计算,扣件按照0.28元/个/月计算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该标准作为计算租金的依据。(4)钢管调直、扣件维修费用。立盛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使用钢管、扣件过程中存在损坏该物件的事实,本院对其主张***应支付钢管调直、扣件维修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5)打包费、回收费。对于钢管、扣件打包费,立盛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归还钢管、扣件时并未进行打包的事实。而且根据《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的约定,只有在立盛公司选择要求**公司进行打包时,立盛公司才需要支付打包费,现立盛公司未能证明其存在打包费的损失,故本院对立盛公司主张***支付钢管、扣件打包回收费不予支持。综上,经核定,***使用钢管、扣件的费用合计为44428.61元,该费用损失应由***承担(费用明细详见附表二)。 (三)应付工程款的核定问题。 如上分析,涉案工程总工程价款为6434290.43元,应由***承担的损失合计为782447.01元(738018.1元+44428.91元)。因立盛公司已付工程款4002506.37元,故立盛公司还应向***支付工程款1649337.05元(6434290.43元-782447.01元-4002506.37元)。 三、关于***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 因***与立盛公司之间的《新会双水“上大压小”600MW热电联产项目劳务分包合同》以及《新会双水“上大压小”600MW热电联产项目劳务分包补充合同》无效,***主***公司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鉴***公司逾期向***支付工程款确实造成了***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之规定,立盛公司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给***。对于起算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之规定,涉案工程在2021年9月完工,且立盛公司亦确认完工后立即进行验收,故利息应2021年9月开始计算。现***主张利息自2022年2月1日开始计算,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认可。 湖南火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之规定,本案应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49337.05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5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51.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569.81元,由被告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782.09元。原告***多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4782.0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东立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4782.0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表一 序号 项目内容 金额(元) 1 生活区宿舍房租水电费 41709.96 2 圆煤仓及灰库材料 239610 3 *** 37980 4 导温线、测温线、钢角、套筒、膨胀灌浆料、网式片捆材料 6633.9 5 土工布 406.8 6 钢钉、切割刀片 410 7 混凝土 398967.44 8 外墙砖 12300 合计 738018.1ivstyle=text-align:center> 序号 项目内容 金额(元) 1 生活区宿舍房租水电费 41709.96 2 圆煤仓及灰库材料 239610 3 *** 37980 4 导温线、测温线、钢角、套筒、膨胀灌浆料、网式片捆材料 6633.9 5 土工布 406.8 6 钢钉、切割刀片 410 7 混凝土 398967.44 8 外墙砖 12300 合计 738018.1 附表二 项目 时间 新增量 租用量(累计) 单价 归还数量 使用时长 租金(元) 钢管 2021年3月26日 4.94吨 4.94吨 160元/吨/月 / 2021年3月26日-4月13日(共19天) 500.59 2021年4月14日 3.11吨 8.05吨 / 2021年4月14日-4月23日(共10天) 429.33 2021年4月24日 1.46吨 9.51吨 / 2021年4月24日-5月8日(共15天) 760.8 2021年5月9日 16.83吨 26.34吨 / 2021年5月9日-5月18日(共10天) 1404.8 2021年5月19日 6.9吨 33.24吨 / 2021年5月19日-5月20日(共2天) 354.56 2021年5月21日 14.49吨 47.73吨 / 2021年5月21日-5月30日(共10天) 2545.6 2021年5月31日 4吨 51.73吨 / 2021年5月31日-6月29日(共30天) 8276.8 2021年6月30日 / 50.61吨 1.12吨 2021年6月30日(共1天) 269.92 2021年7月1日 / 50.43吨 0.18吨 2021年7月1日-7月5日(共5天) 1344.8 2021年7月6日 / 48.35吨 2.08吨 2021年7月6日-9月16日(共73天) 18824.27 2021年9月17日 / 45.56吨 2.79吨 2021年9月17日(共1天) 243 2021年9月18日 / 37.5吨 8.06吨 2021年9月18日-10月3日(共16天) 3200 2021年10月4日 / 31.87吨 5.63吨 2021年10月4日(共1天) 169.97 2021年10月5日 / 24.42吨 7.45吨 2021年10月5日-10月6日(共2天) 260.48 2021年10月7日 / 18.41吨 6.01吨 2021年10月7日-10月19日(共13天) 1276.43 2021年10月20日 / 10.79吨 7.62吨 2021年10月20日-10月22日(共3天) 172.64 2021年10月23日 / 6.48吨 4.31吨 2021年10月23日-10月31日(共9天) 311.04 2021年11月1日 / 4.91吨 1.57吨 2021年11月1日-11月2日(共2天) 52.37 2021年11月3日 / 0.19吨 4.72吨 2021年11月3日(共1天) 1 2021年11月4日 / 0吨 5.63吨 / 0 扣件 2021年3月19日 3420个 3420个 0.28元/个/月 / 2021年3月19日-3月24日(共6天) 191.52 2021年3月25日 2000个 5420个 / 2021年3月25日-3月30日(共6天) 303.52 2021年3月31日 / 2676个 2744个 2021年3月31日-4月22日(共23天) 574.45 2021年4月23日 / 1926个 750个 2021年4月23日-5月5日(共13天) 233.69 2021年5月6日 / 1206个 720个 2021年5月6日-5月23日(共18天) 202.61 2021年5月24日 3180个 4386个 / 2021年5月4日-5月29日(共26天) 1064.34 2021年5月30日 / 3856个 530个 2021年5月30日-6月29日(共31天) 1115.67 2021年6月30日 / 2483个 1373个 2021年6月30日(共1天) 23.17 2021年7月1日 / 733个 1750个 2021年7月1日-8月16日(共47天) 321.54 2021年8月17日 / 0个 2727个 / 0 合计 4442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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