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新2201民初611号 原告: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长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3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一建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火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一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南火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一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766544.65元及利息(以3766544.65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停工损失2122626.05元;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709115.25元及利息(以709115.25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集控楼二次装修工程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星发电2*660MW机组新建工程集控楼二次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南湖乡),现上述工程早已竣工且被告也已投入使用,付款条件全部成就,经原告竣工结算,工程总造价2446704元,但被告仅支付了1319101元,尚欠工程款1127603元未付。2017年10月,被告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星发电2*660MW机组新建工程生产行政综合楼结构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南湖乡)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另行签订《生产行政综合楼结构工程合同书》一份,现该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经原告竣工结算,工程总造价11595671元,但被告仅支付了8956729.35元,尚欠工程款2638941.65元未付。另外,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工程不间断停工,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停工损失。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 湖南火电公司辩称,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第1.1.2.7条约定,由造价咨询单位天职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更名为青矩顾问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审核,同时约定青矩顾问有限公司审核经业主方审批后,付至结算价格的90%,通过业主上级单位等外审后付至95%,且提交税票是支付工程款的前置条件。原告承建的案涉项目均未完工就退场,后续由新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完成,工程款需要从青矩顾问有限公司审核后的案涉项目工程款中扣除。在不考虑新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款的情况下,青矩顾问有限公司审核的结果全部计算90%为10178535.6元。被告湖南火电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115368.75元,在没有扣减应付新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情况下,已经超付工程款936833.15元。同时,原告未向被告提供发票,未达到付款条件。关于超付工程款和损失,被告湖南火电公司保留诉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1.山东一建公司提供2017年7月其与湖南火电公司签订的《集控楼二次装修工程合同书》一份、《集控楼二次装修工程竣工结算书》一份,证明湖南火电公司将案涉项目发包给山东一建公司施工,山东一建公司依约履行,施工完毕后案涉工程早已交付投入使用,根据山东一建公司提供的竣工结算书,案涉工程造价为2446704元,但湖南火电公司仅支付了工程款1319101元,尚欠工程款1127603元未支付。经质证,湖南火电公司对《集控楼二次装修工程合同书》真实性认可,但该合同第30页专用条款1.1.2.7明确约定了双方的造价咨询单位为天职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名称现在变更为青矩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第36页专用条款17.3.2条明确约定由造价咨询单位即青矩顾问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并经业主方审批后付至结算价格的90%,通过业主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审计和业主上级单位等单位外审后付至审计单位审定结算金额的95%,质保金为审计单位定审结算金额的5%,承包人提供正规的增值税税票后才支付工程进度款。对《集控楼二次装修工程竣工结算书》三性均有异议,该结算书只是山东一建公司送审的金额,青矩顾问有限公司审定金额作出后支付到90%,并且需要山东一建公司提供正规税票。目前,山东一建公司未提供发票,而根据青矩顾问有限公司的审核意见,湖南火电公司已经超付工程款。 2.山东一建公司提供2017年10月其与湖南火电公司签订的《生产行政综合楼结构工程合同书》一份、《生产行政综合楼结构工程工程竣工结算书》一份,证明湖南火电公司将生产行政综合楼结构工程发包给山东一建公司施工,山东一建公司依约履行,施工完成后案涉工程早已投入使用,案涉工程总造价为13620924.03元,湖南火电公司仅支付了工程款8956729.35元,尚欠工程款4664194.68元未付。经质证,湖南火电公司对《生产行政综合楼结构工程合同书》真实性认可,但该合同第28页专用条款1.1.2.7明确约定了双方的造价咨询单位为天职北京国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名称变更为青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第34页专用条款17.3.2.2明确约定由造价咨询单位即青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并经业主方审批后付至审批后结算价的90%。通过业主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审计和业主上级单位等单位外审后付至审计单位审定结算金额的95%,质保金为审计单位审定结算金额的5%,山东一建公司提供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工程进度款。青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行政综合楼审核价为9003422元,根据青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审核金额出来后湖南火电公司支付到90%,且需要山东一建公司提供正规的税票,目前山东一建公司未提供正规发票,而根据青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审核意见,湖南火电公司已经超付工程款。 3.山东一建公司提供2020年7月17日红星电厂全面投产的截图打印件2张,证明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7月17日全面使用,案涉工程质保期已届满。经质证,湖南火电公司对其真实性不认可,认为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同时新闻稿件不是竣工验收的内容,行政综合楼竣工验收的时间为2021年7月10日。 4.山东一建公司提供发票5张,证明湖南火电公司称山东一建公司未开具发票不属实,山东一建公司可能没有开具足额发票。经质证,湖南火电公司对其真实性认可,认为要核实山东一建公司是否已经提供发票。 5.庭后山东一建公司提供《公证书》原件一份,证明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7月17日正式投产发电,质保期早已届满,原告有权主张全额工程款。经质证,湖南火电公司对其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证明问题不认可,认为案涉工程不是投产所必须的建筑物,且2021年6月湖南火电公司才发函解除汽车库和集控楼装修工程,当时山东一建公司还有很多工程未完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不可能早于2021年6月。 6.被告湖南火电公司提供PC总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星发电有限公司与湖南火电公司签订PC总承包合同,湖南火电公司为承包方,合同第5.13条约定,暂列金范围内的分包商是在业主的指导下进行招投标,分包商由业主审批选定。案涉项目为暂列金项目,山东一建公司即为业主选定的分包商,且业主方也参与了合同的签订。经质证,山东一建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认为其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星发电有限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星发电有限公司是否主导招投标不清楚。 7.湖南火电公司提供2017年7月其与山东一建公司签订的《集控楼二次装修工程合同书》复印件一份、2017年10月其与山东一建公司签订的《生产行政综合楼结构工程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山东一建公司承包了案涉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第17.3.2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造价单位进行结算审核,并经业主方审批后,付至审批后结算的90%,外审后付至95%。合同每一页下面由业主单位人员签名,暂列金工程均由业主单位主导。经质证,山东一建公司对其真实性认可,证明问题不认可,认为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单位为天职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山东一建公司将相关文书资料提交给了湖南火电公司,该造价咨询单位仅仅审核了合同价部分,对签证以及变更部分没有审核。 8.湖南火电公司提供青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复印件一份、更正说明复印件一份,证明根据结算审核报告,集控楼二次装修工程的送审价为1788949元,审核价为1588949元,签证、变更部分的送审价为657755元,审核价为0元。生产行政综合楼结构工程的送审价为11595671元,审核价为9003422元。两项工程总造价合计为10592371元。经质证,山东一建公司对其真实性不认可,认为青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没有山东一建公司的参与,也没有向山东一建公司送达,山东一建公司对审核结论不知情,不认可。 9.湖南火电公司提供付款凭证22张,证明湖南火电公司已向山东一建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合计10822651.21元。经质证,山东一建公司经核实,2021年4月15日湖南火电公司支付的315000元,用来支付汽车库工程期间一起死亡事故赔偿款,与案涉工程款无关。 10.湖南火电公司提供扣款资料30张,证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扣款合计292717.54元,已经山东一建公司**确认,加上已付工程款10592371元,合计11115368.75元,湖南火电公司已经超付工程款。而且案涉工程未经外审审核,山东一建公司向湖南火电公司承诺违约赔偿,湖南火电公司保留诉权。经质证,山东一建公司对其真实性认可,但对湖南火电公司主张超付工程款以及违约责任不予认可。 11.湖南火电公司提供2018年6月21日《关于兵团红星项目集控楼二次装修工程及行政综合楼结构工程进度资金申请及承诺》复印件一份,证明2018年6月21日,山东一建公司向湖南火电公司申请支付1530000元,山东一建公司承诺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不积极推进工程或挪用,视为违约,愿意承担双倍赔偿。经质证,山东一建公司对其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不能证实山东一建公司不积极推进工程及挪用的情况。 12.湖南火电公司提供2019年6月12日《关于兵团红星项目行政综合楼结构工程资金申请及承诺》复印件一份,证明2019年6月12日,山东一建公司向湖南火电公司申请垫付400000元,山东一建公司承诺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不积极推进工程或挪用,视为违约,愿意承担双倍赔偿。经质证,山东一建公司对其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不能证实山东一建公司不积极推进工程及挪用的情况。 13.湖南火电公司提供《承诺函》复印件一份,证明山东一建公司承诺向湖南火电公司开具全部发票,如不兑现,湖南火电公司可将工程款扣押。经质证,山东一建公司对其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山东一建公司仅承诺开具4689869元的发票,并非开具案涉工程款的全部发票。 14.湖南火电公司提供生产行政综合楼已核对工程量表3张(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证明集控楼是固定总价,只有生产行政综合楼进行了工程量核对,山东一建公司并未将所有签证原件提供给湖南火电公司,具体以青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内容为准。经质证,山东一建公司对其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并非全部工程量,除了上述表格中的工程量外,还有其他的工程量。 15.湖南火电公司提供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一份(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证明案涉工程的竣工时间是2021年7月10日,施工单位是山东一建公司和新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质证,山东一建公司对其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新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参与生产行政综合楼的施工,该竣工报告也未加盖山东一建公司的公章,对竣工时间不予认可,这与红星电厂对外发布的全面使用的事实互相矛盾。 16.湖南火电公司提供《关于生产行政综合楼工程退场事宜》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工程山东一建公司没有完成施工,山东一建公司中途退场后由新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完工,在不扣减新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部分的工程款的情况下,湖南火电公司也是超付的。经质证,山东一建公司对其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山东一建公司认可案涉工程的女儿墙和电梯井部分没有施工,但无法证实这两部分是由新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的。 17.庭后湖南火电公司提供《关于解除合同相关事宜的函告》1份、微信截图1张,证明2021年6月8日,湖南火电公司发函给山东一建公司,因山东一建公司严重违约,发函解除汽车库和集控楼二次装修工程,山东一建公司现场负责人***签收,同时微信送达山东一建公司员工***。截至2021年6月8日,集控楼和汽车库工程未完工。经质证,山东一建公司对其真实性认可,证明问题不认可,认为红星电厂早在2020年7月17日就已投产发电,集控楼作为发电厂的核心控制系统之一,不可能在未完工的情况下发电。 18.庭后湖南火电公司提供《关于代付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26.76万元农民工工资的通知函》1份、《关于委托代付民工工资的委托函》1份,工资发放明细表2张,证明山东一建公司请求湖南火电公司代付汽车库的农民工工资,并承诺代付工资款视同已支付工程款,如汽车库应付工程款不足扣减,可直接从其他项目应付款中扣除,现汽车库工程款已经远远超付。经质证,山东一建公司对其真实性认可,证明问题不认可,认为汽车库工程与案涉工程无关,汽车库工程尚未结算,不存在超付工程款的情况。 19.庭后湖南火电公司提供《汽车库及集控楼二次装修尾工工程项目》一份,证明2021年6月10日,湖南火电公司将山东一建公司未完工的汽车库和集控楼二次装修尾工分包给新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中集控楼装修为50000元,该50000元应在案涉工程结算价款中扣减。经质证,山东一建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汽车库工程与案涉工程无关,且不同意从结算价款中扣减50000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山东一建公司(乙方、承包方)与湖南火电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星发电2×660MW机组新建工程集控楼二次装修工程合同书》一份,合同主要条款载明:“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星发电2×660MW机组新建工程集控楼二次装修工程。工程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南湖乡。资金来源:企业自筹及银行贷款。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主要包括集控楼二次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材料采购、运输、现场保管、工程施工、完工移交、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缺陷处理、并包括竣工验收及本工程的使用性能保证和售后服务、配合后评估等固定价部分承包具体范围详见设计图纸。暂列金部分主要用于招标人对图纸后期的变更及招标人的委托事项费用,如有发生则按照约定结算调价原则进行结算,如未发生超出合同承包范围及标准的变更或委托则在竣工结算内不计入该笔费用。详见承包范围见附件十“技术标准和要求”。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08月16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12月17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23天,自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暂列金合同形式。六、签约合同价。合同总金额(大写):壹佰柒拾捌万捌仟玖佰肆拾玖元贰角陆分(人民币),(小写)¥:1788949.26元(其中固定金部分¥1588949.26元;暂列金部分¥200000.00元)。专用合同条款1.1.2.7造价咨询单位:系指业主为实现合同目的委托的承担合同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在本合同中“造价咨询单位”特指承担本工程技经服务、结算审核等造价咨询工作的天职(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1.4日期。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类型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本项目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17.3.2进度付款申请。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月度产值报表,按照业主方当月审定额的85%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后,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核,并经业主方审批后,付至审批后结算价格的90%。通过业主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审计和业主上级单位等单位外审后,付至审计单位审定结算总额的95%(不足部分相应扣减),质保金为审计单位审定结算总额的5%。承包人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正规增值税票和财务收据后,支付工程进度款。”2017年10月,山东一建公司(承包人)与湖南火电公司(发包人)签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星发电2×660MW机组新建工程生产行政综合楼结构工程合同书》,合同主要条款载明:“一、工程概况。工程地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星发电2×660MW机组新建工程生产行政综合楼结构工程。工程地点:新疆哈密地区南湖乡落**。工程内容:生产行政综合楼结构工程。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建设单位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楼建筑面积11500m2,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主体回字形式,中庭面积约1100m2,南侧4层、东西两侧及北侧为3层;层高4.6米;结构、建筑工程;水电暖系统、水消防系统及气体消防工程(约300m2);中庭景观土建;厂前区广场硬化;(不包括内容说明:室内装饰装修、景观绿化、地砖、玻璃隔断、吊顶、***具、照明灯具及安装,厂前区绿化及照明及亮化)。本工程范围内的墙体砌筑及抹灰属于合同范围,包括配合其他专业施工;工程内容包括:施工准备、材料采购、运输、现场保管、工程施工、完工移交、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缺陷处理,并包括竣工验收及本工程的使用性能保证和售后服务、配合后评估等。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10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06月30日,其中基础出零米:2017年12月31日前,工程总日历天数258天,自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创优标准要求。五、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施工图预算下浮+变更及委托合同形式。六、签约合同价。合同暂估价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仟***拾万柒仟元整(小写¥:16107000.00元)。专用合同条款1.1.2.7造价咨询单位:系指业主为实现合同目的委托的承担合同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在本合同中“造价咨询单位”特指承担本工程技经服务、结算审核等造价咨询工作的天职(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7.3.2.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月度产值报表,按照业主方当月审定额的85%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后,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核,并经业主方审批后,付至审批后结算价格的90%。通过业主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审计和业主上级单位等单位外审后,付至审计单位审定结算总额的95%(不足部分相应扣减),质保金为审计单位审定结算总额的5%。承包人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正规增值税票和财务收据后,支付工程进度款。19.7保修责任。保修项目保修期为自实际竣工日期起24个月。”合同签订后,山东一建公司开始施工。2021年7月23日,青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原天职(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青工资字[2021]655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该报告载明:“(一)达成一致意见部分:7、集中控制楼二次装修暂列金未使用,予以扣除,审减金额为200000元。集中控制楼二次装修审核合价1588949元。生产行政综合办公楼结构工程审核合价9003422元。生产行政综合办公楼结构工程基础超挖换填审核金额336392元。生产行政综合办公楼结构工程地基防冻保温审核金额109019元,生产行政综合办公楼结构工程广场挖石方审核金额271702元。”庭审中,被告主张已付工程款为11115368.75元,原告仅认可已付工程款为100800368.75元,对2021年4月15日已付款315000元不认可,该付款凭证用途载明:“***星款213#”,认为该笔款项为汽车库项目的赔偿款,与案涉工程款无关。 另查,2022年3月17日,青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出具《关于“疆电东送”(哈密大南湖)煤电基础-兵团红星2×660MW超临界空冷燃煤发电机组项目(PC总承包)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更正说明》一份,载明:“现对报告附件《工程造价竣工结算书》予以更正,更正范围为表1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星发电有限公司2×660MW机组新建工程另委、变更及其他结算汇总表(暂列金部分)中第三部分暂列金签证中第1、2、3项,更正后如下表:1、集控楼签证拆除走道吊顶重新安装等,送审价105923元,签证单HTPC-00TJ-A32-075;2、集控楼签证门窗拆除重新施工,送审价496212元,签证单HTPC-00TJ-A32-076;3、集控楼签证地板、消防管等拆除重新施工,送审价15054元,签证单HTPC-00TJ-A32-077。备注:工程量签证单完整,按照合同约定计价原则执行。除上述内容外,报告及报告附件内容不变。” 又查,2019年10月17日,湖南火电公司向山东一建公司发出《关于生产行政综合楼工程退场事宜》,载明:“贵我双方签订的“生产行政综合楼结构工程”施工合同,我方于2019年7月26日收到贵方关于“终止生产行政综合楼结构工程合同”的申请报告,且已同步发联系单至监理及业主方进行确认,根据监理及业主方意见,需要主体框架完成后再行商定终止合同事宜。目前鉴于综合楼进度严重滞后,且许久无人施工,根据监理组织的2019年10月15日各方参与召开的专题会,贵方已明确剩余女儿墙及电梯井等结构尾工不再施工,并同意将未施工部分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应费用,现业主方已下方正式通知,要求我方与贵方终止合同并限期退场,请贵方于三日内将最终版预算报审并将所有与结算相关资料(含签证及补偿等)一并提供,以便进行最终审核费用的确定。与此同时,请贵单位着手准备退场退场事宜,限期2019年10月31日前移交施工场地”。2021年6月10日,湖南火电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新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星发电2×660MW机组新建工程汽车库及集控楼二次装修尾工工程项目专业分包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工程内容包括案涉集控楼二次装修尾工工程,固定价50000元。 又查,案涉生产行政综合楼工程于2021年7月10日竣工验收。 再查,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1)新2201财保1945号民事裁定书、(2021)新2201财保19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认为,湖南火电公司承建疆电东送”(哈密大南湖)煤电基础-兵团红星2×660MW超临界空冷燃煤发电机组项目后,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星发电2×660MW机组新建工程集控楼二次装修工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星发电2×660MW机组新建工程生产行政综合楼结构工程分包给山东一建公司施工,以上事实有PC总承包合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星发电2×660MW机组新建工程集控楼二次装修工程合同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星发电2×660MW机组新建工程生产行政综合楼结构工程合同书》等及当事人***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结算价款应当为多少;湖南火电公司已付工程款数额为多少;山东一建公司主张工程款金额是否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工程结算价款应当为多少的问题。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完工后,由青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原天职(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结算,双方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青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出具青工资字[2021]655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集中控制楼二次装修审核合价1588949元,生产行政综合办公楼结构工程审核合价9003422元,生产行政综合办公楼结构工程基础超挖换填审核金额336392元,生产行政综合办公楼结构工程地基防冻保温审核金额109019元,生产行政综合办公楼结构工程广场挖石方审核金额271702元。以上审核金额,双方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山东一建公司主张案涉集控楼二次装修工程应计入暂列金200000元,湖南火电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从审核报告书载明的内容显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集中控制楼二次装修暂列金未使用,予以扣除,审减金额为200000元。故对山东一建公司主张计入暂列金20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山东一建公司对案涉集控楼结构工程中女儿墙及电梯井等结构尾工工程未实际完工,湖南火电公司另行与案外人新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对案涉集控楼二次装修尾工工程施工,该部分工程固定价为50000元。扣减后,本院认定山东一建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审核价合计11259484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湖南火电公司已付工程款数额为多少的问题。湖南火电公司抗辩,案涉工程已付工程款11115368.75元。经核对,山东一建公司仅认可已付工程款100800368.75元,对2021年4月15日已付款315000元不予认可,认为该笔款项为汽车库项目的赔偿款,与案涉工程款无关。从该付款凭证内容显示,打款用途为“***星款213#”,并未显示系汽车库项目赔偿款,故对于湖南火电公司的抗辩,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定山东一建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已付工程款为11115368.75元。 关于争议焦点三:山东一建公司主张工程款金额是否支持的问题。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显示,案涉行政综合楼工程竣工日期为2021年7月10日。案涉集控楼二次装修尾工工程山东一建公司认可未施工,该部分工程已由案外人新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与湖南火电公司签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星发电2×660MW机组新建工程汽车库及集控楼二次装修尾工工程项目专业分包合同》并实际施工。根据山东一建公司与湖南火电公司签订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星发电2×660MW机组新建工程集控楼二次装修工程合同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星发电2×660MW机组新建工程生产行政综合楼结构工程合同书》约定,案涉工程质保期均为两年。截至本判决作出时,案涉工程均未超过两年的质保期。扣减案涉工程款质保金后,山东一建公司主张湖南火电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709115.25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9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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