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02民初236号
原告:潍坊三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35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人利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晟峰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中云街道北辛置办公楼23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7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潍坊三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青岛人利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晟峰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受理,原告潍坊三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潍坊三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青岛人利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晟峰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三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4元,减半收取2697元,财产保全费1885元,合计4582元,由原告潍坊三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