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1民辖终9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大港桥梁科学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102号办公大楼2幢9楼909—9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安通招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0号4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江大港桥梁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安通招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0106民初46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大港桥梁科学研究有限公司上诉称,*江大港桥梁科学研究有限公司诉吴俏波、***等及杭州安通招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为便于法院查明事实,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与股权纠纷转让纠纷案合并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安通招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居间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江大港桥梁科学研究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及预期付款违约金,*江大港桥梁科学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西湖区,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江大港桥梁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缪蕾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