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功业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久海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功业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9886号
原告:杭州久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红,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伯林。
被告:***,男,汉族,1958年12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久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功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久海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浩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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