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民初201号
原告:北京清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院**楼0601。
法定代表人:吴晞,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蓓蓓,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浩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正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清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浩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清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清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清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58元,减半收取计12079元,由北京清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