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清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朝阳天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民终2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清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7号楼0601。
法定代表人:吴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炀,男,北京清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代理人:段立波,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18号楼13楼1305室。
法定代表人:郑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男,朝***置业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德庭,辽宁开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清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尚公司”)与上诉人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荣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3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清尚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定位报告、红线图、钉桩图、工程勘察报告等设计基础资料,天荣公司亦提供了证据保全公证书等新证据,本案二审期间出现了新证据。除了交付图纸的义务,相关当事人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各设计阶段均约定了较为具体的权利义务,重审时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查明案涉合同完成的具体情况,以合理认定合同完成程度,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和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综上,本案二审出现了新证据,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3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清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07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朝***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姜永涛
审 判 员  刘永志
审 判 员  王海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毕 雪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