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清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儋州东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15532号
原告:北京清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
法定代表人:吴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儋州东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广州市南沙区。
原告北京清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尚设计公司)与被告儋州东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拓旅游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
清尚设计公司诉称,2016年12月7日,我公司与东拓旅游公司的前身儋州东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拓房地产公司)签订《海花岛×#岛×区儿童体验博物馆策展方案至施工图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承揽海花岛×#岛×区儿童体验博物馆的概念设计、初步设计、深化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暂定设计费用共计141***80元。东拓旅游公司应当根据设计进度向我公司支付设计费用。具体而言:(1)设计合同生效且我公司开展工作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暂定设计费用的5%;(2)完成概念设计,经东拓旅游公司书面确认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暂定设计费用的10%。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东拓旅游公司自签约至今从未向我公司支付过任何费用,不仅如此,东拓旅游公司居然在2017年10月18日单方将我公司已经中标的设计项目对外重新招标。综上,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东拓旅游公司向我公司支付预付款70809元;2.判令东拓旅游公司向我公司支付概念设计费用141***8元;3.判令东拓旅游公司向我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诉讼费用由东拓旅游公司承担。
东拓旅游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设计合同》签字页书面确认合同的签订地点为中国广州市,合同约定的我公司的联系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号恒大中心×楼,而《设计合同》的实际签订地亦为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号恒大中心×楼。据此,双方在《设计合同》第10条约定“双方就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协议管辖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河区法院)管辖,因此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天河区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在《设计合同》第10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双方就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设计合同》第12条其他条款约定:12.7通知方式:12.7.1甲方:东拓房地产公司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号恒大中心×楼(邮编:510620),联系人:张某,电话:020-8918****。《设计合同》第10页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点:中国广州市。经询问,东拓旅游公司认可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清尚设计公司认为《设计合同》中关于“合同签订地:中国广州市”的约定属于书写错误,《设计合同》的实际签订地为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对此,综合双方陈述及《设计合同》的上述约定,本院认为广州市天河区作为本案《设计合同》的签订地更具合理性,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清尚设计公司与东拓旅游公司的管辖协议,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天河区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儋州东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