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财保134号
申请人:山东同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南关大街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55215734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齿(山东)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北外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QYDU83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同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齿(山东)传动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同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2023年2月1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同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齿(山东)传动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北齿(山东)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同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然
书 记 员 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