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同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3391号
原告: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天烛峰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26719557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同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南关大街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55215734D。
原告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同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1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共计4131元,由原告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