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鼎汇岳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鼎汇岳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联进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民初2564号

原告:贵州鼎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国际(10)1单元10层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222616681。

法定代表人:刘四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葭,贵州知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1134424,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联进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镇哨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DJXFD5H。

法定代表人:杨海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鼎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联进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贵州鼎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鼎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黔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罗枢华

书记员李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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