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鼎汇岳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承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鼎汇岳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财保325号
申请人: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13-5号门店及住宅304房。
法定代表人:杜建波。
被申请人:贵州鼎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国际(10)1单元10层5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四军。
被申请人:贵州鼎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凤冈分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翠湖路君德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杨淞鸿。
被申请人:余海滨,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申请人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鼎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鼎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凤冈分公司、余海滨名下的银行存款6174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PZPP214301009000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鼎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鼎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凤冈分公司、余海滨名下的银行存款6174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申请费3607元,由申请人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利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肖茜匀
书记员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