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鼎汇岳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贵州鼎汇岳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25民初4178号
原告: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鹤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夏明宪,该公司董事长。
全权委托人:韩红军,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贵州鼎汇岳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盟国际(10)1单元10层5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四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现住道真自治县。
被告:**,女,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现住道真自治县。
原告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鼎汇岳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