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鼎汇岳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鼎汇岳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111民初2555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艳,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鼎汇岳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国际(10)1单元10层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222616681。
法定代表人:刘四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葭、曲阅、田友莉,贵州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花溪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筑路30号。
负责人:聂文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言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孙珏,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阳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李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安志、张言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智胜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299号4栋1单元1楼附3号。
法定代表人:杨智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孙珏、贵州鼎汇岳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鼎汇公司”)、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花溪区分公司(简称“广电花溪公司”)、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电公司”)、贵州智胜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智胜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杨冬艳、被告孙珏、被告鼎汇公司诉讼代理人田友莉、被告广电网络公司诉讼代理人张言江、被告智胜公司诉讼代理人孙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疫情,已对审限作相应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64224元,并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被告鼎汇公司将其从被告广电花溪公司处承接的多彩贵州广电云户户用工程整改工程转包给原告。双方一致约定,前三个月(2018年8月-10月)按月结算方式,每月支付25000元;2018年11月后双方确定将结算方式变更为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并确定单价为:布放光缆2元每米,熔接光纤12元每芯。2019年2月2日,被告鼎汇公司孙珏向孙珏出具《说明书》,明确前三个月应支付原告75000元,后期应付费用待2019年春节过后结算。经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为101724元,已付37500元,欠64224元未付。
被告孙珏、智胜公司辩称:1、孙珏不是适格被告,孙珏仅仅代表贵州智胜公司对原告的工作进行管理,而非个人行为。2、原告请求的所有工作量未得到我方和施工总承包方的签章确认。3、原告提交的证明未能证明原告已完成该项目的所有工作并通过验收。原告的结算方式定价部分光缆2元每米无任何依据。4、原告与智胜公司约定的25000每月的费用有三个月时限要求,原告未按时按量完成工作违约在先,故智胜公司未支付相应费用,但也支付了原告已经完成的部分工作量。原告所承揽的是整改工作,整改的工作内容是将未建好的光缆建好,将未熔接的光缆熔接好,所以原告不应再索取其他费用。2019年2月4日,原告伙同其他施工人员一起到广电公司索要工费,经该公司主持调解,形成了调解意见,原告也在“来访人员登记表”上签字,证明原告清偿整改时限及要求。5、被告孙珏所出具的《说明》被原告断章取义,《说明》只能说明原告与智胜公司有25000元每月以及新建工作量的计算、计量方式,并非证明原告完成了与智胜公司约定的所有工作。6、由于原告未完成整改工作,导致发包方对原告所涉的工程项目扣款,智胜公司也被施工总承包人鼎汇公司扣减整改费用。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求。
被告广电公司、广电花溪公司辩称:广电公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广电公司无付款义务。另外,广电公司已经与鼎汇公司之间的所有施工合同均已结算完毕,不欠工程款。原告请求广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鼎汇公司辩称:被告鼎汇公司与原告无任何合同关系,原告为案涉工程提供劳务也不是与鼎汇联系,更没有从鼎汇公司收到过任何劳务费。原告要求鼎汇公司支付劳务报酬,无事实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8日,广电花溪公司将多彩贵州“广电云”户户用花溪区青岩镇摆托、二关、新关等村FTTH光缆建设工程和FTTH接入网建设工程发包给鼎汇公司施工。鼎汇公司施工后,发现相关工程需要整改,遂将上述项目的整改劳务交给智胜公司。因孙珏系智胜公司控股股东,整改劳务由孙珏具体实施和管理。
2018年7月,孙珏与***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为多彩贵州“广电云”户户用工程在花溪区的整改工作提供劳务,按25000元每月计算费用,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2019年2月2日,被告孙珏向***出具《说明》一份,记载:“经有***在我处进行施工整改,经我方审核后确定整改费用是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元)。另有部分二次施工费用,待广电公司验收后据实结算费用。前期我方已支付的工费以我方提供的转账凭证为准,在春节结束后我方进行准确的账款结算。此据,尾款以验收单存单村结算方式支付。经办人孙珏。”
以上事实有本院采信的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说明、工程合同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关于***应获得的整改劳务费用问题。智胜公司与***虽未形成正式的书面结算材料,但通过《说明》可以判断双方对案涉整改劳务费用的结算意见,即作为智胜公司项目经办人、公司控股股东的孙珏确认***应获整改费用总额为75000元。因本案无证据证明孙珏是整改劳务项目的共同承包人,故在扣除***已经获得的整改费用37500元后,***应获得的整改费用37500元,应由智胜公司负责支付。鉴于此,原告要求五被告支付整改费用6422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仅支持37500元。原告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其对自己主张的布放光缆2元每米、熔接光纤12元每芯计算的劳务余款应负举证责任,但本案原告并无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主张的按工程量进行结算的劳务费,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被告支付资金暂用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就付款时间、逾期责任予以约定,原告要求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主张资金暂用损失无事实依据。但应付费用久拖不付缺乏诚信,会导到权利方资金利息损失,故本院支持原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资金暂用损失。
关于***要求被告鼎汇岳沣公司、广电公司、广电花溪公司、孙珏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鼎汇岳沣公司、广电公司、广电花溪公司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且本案不符合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权利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智胜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款37500元,并自2020年3月1日起以所欠劳务款3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元,由被告贵州智胜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葛 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华伟
书 记 员  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