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鼎汇岳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征途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鼎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15财保82号
申请人:贵州征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扁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76046312Q。
法定代表人:陈启武,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欣,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鼎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国际(10)1单元10层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222616681。
法定代表人:刘四军。
申请人贵州征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鼎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12日立案。申请人贵州征途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贵州征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邱 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郑 丹
书 记 员  姜秋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