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鼎汇岳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鼎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执保31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余先忠,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乌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平,贵州雄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鼎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盟国际(10)1单元10层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222616681。
法定代表人:刘四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友莉,贵州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余先忠与被申请人贵州鼎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的(2021)黔0112民初439-1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鼎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546504元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鼎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鼎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46504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苟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