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鼎汇岳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贵州鼎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民初1228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5月13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男,汉族,1983年6月30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丰,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鼎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国际(10)1单元10层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222616681。
法定代表人:刘四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凤冈县公安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凤翔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70095284。
法定代表人:宋太明,系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鼎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凤冈县公安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6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6元,减半收取3,1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龙再学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曼义
书记员周玉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