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创嘉业科技有限公司

齐普生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山西同创嘉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43012号
原告:***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026193786(1/1)。
法定代表人:徐珉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勇,广东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同创嘉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赛格商务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6133385XC。
法定代表人:梁秀峰。
被告:梁秀峰,男,汉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同创嘉业科技有限公司、梁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聪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