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执300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现代农业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孙桥镇中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唐宗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泽普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吐尔洪·卡地尔。
本院在执行(2020)沪0115民初60176号原告上海浦东现代农业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泽普县农业农村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商业银行等财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本溪市金山医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四杰
审判员 张 毅
审判员 孙 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国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