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终6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1,系***之子,现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之女,现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秦皇岛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大街14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秦皇岛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大街144-2号。
法定代表人:***(已故),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之母),女,1933年6月29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审第三人:**(***之妻),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审第三人:***(***之女),女,1992年3月23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秦皇岛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秦皇岛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秦皇岛中院)(2018)冀03民初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已故,而秦皇岛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予变更。一审法院在诉讼期间,已依法追加***的法定继承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一审法院在诉讼期间,已通知第三人***的法定继承人参加了诉讼,而一审判决书未变更诉讼主体。(二)***申请执行的与秦皇岛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依据是秦皇岛中院(2017)冀03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对抵押权成立已经作出了明确认定,判决主文第二项判定***对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大街144-1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案涉房屋已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抵押物。***不服秦皇岛中院(2018)冀03执异48号执行裁定,向该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准许执行案涉房屋,属与原判决、裁定有关事项,不能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途径予以救济。综上,一审法院受理***起诉并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民初3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美英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