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402民初8492号
原告:贵州通源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806848430。
法定代表人:杨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誉霖,贵州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琴,贵州智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行知高级中学,住所地:**开发区西航片区杉树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20400059077467G。
法定代表人:邓丹军,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聪,男,1995年3月26日生,汉族,该学校校长助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福瑞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亿丰国际汽车物流园1跃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MA6HRH6215。
法定代表人:左喜平。
原告贵州通源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道公司)与被告**行知高级中学(以下简称行知高中)、**福瑞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源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誉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行知高中、福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通源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行知高中支付原告通源道公司工程欠款人民币3050000元,并按月利率1.5%计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10日为238200元);2、判决被告行知高中支付原告通源道公司因本案诉讼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00元;3、判决被告福瑞公司对上述被告行知高中应当支付原告通源道公司的工程欠款、资金占用利息及诉讼律师代理费用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行知高中、福瑞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4日,原告通源道公司与被告行知高中签订《**行知高级中学建设项目10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行知高中将其“**行知高级中学建设项目10KV配电工程”发包给原告通源道公司施工。合同就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进行了明确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便按合同约定及要求组织人员于2020年7月28日进场施工,于同年8月27日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于同年9月7日通过竣工验收交付投入使用。2020年12月21日,原告通源道公司与被告行知高中签署《**行知高级中学建设项目10KV配电工程结算书》,共同确认原告实际完成工程价款3588932.00元,优惠338932元,优惠后结算价款人民币3250000元。因被告行知高中未依约支付原告工程款,导致部分农民工上访,被告行知高中于2021年2月8日向**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借支200000元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支付给原告发放农民工工资,剩余款项305000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行知高中、被告福瑞公司与原告通源道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协商达成并签订《**行知高级中学建设项目10KV配电工程施工欠款支付协议》,主要内容:1、被告行知高中差欠原告通源道公司工程款3050000元,由被告行知高中分五次于2023年9月10日前付清,并按所欠款项金额每月承担并支付1.5%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9月10日起计算,每半年支付一次,直至付清为止;2、具体付款时间及金额为:(1)2021年9月10日支付工程欠款30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238200元,合计人民币538200元;(2)2022年3月10日支付工程欠款50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247500元,合计人民币747500元;(3)2022年9月10日支付工程欠款80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202500元,合计人民币1002500元;(4)2023年3月10日支付工程欠款100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130500元,合计人民币1130500元;(5)2023年9月10日支付工程欠款45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40500元,合计人民币490500元;3、若被告行知高中有任何一期不按时依约履行支付义务,原告通源道公司就有权就所有欠款金额及资金占用利息提起诉讼,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行知高中学承担;4、被告福瑞公司自愿为上述被告行知高中应当支付原告通源道公司的工程欠款、资金占用利息及诉讼维权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协议签订后,被告仍未履行欠款支付义务。综上所述,原告依约履行了《**行知高级中学建设项目10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全部义务,但被告并未依约支付工程款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行知高级中学未答辩,庭后对原告所举证据真实性表示无意见。
被告**福瑞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出庭辨认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行知高级中学建设项目10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开工报告复印件、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复印件、《**行知高级中学建设项目10KV配电工程结算书》复印件、《**行知高级中学建设项目10KV配电工程施工欠款支付协议》复印件、《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律师费转账记录复印件、律师费发票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同时查明,一、原告与被告行知高中约定被告行知高中应于2020年9月10日支付原告960000元,于2021年3月10日前支付960000元,于2021年9月10日前付清,但被告未按该约定履行,故原告与二被告在《**行知高级中学建设项目10KV配电工程施工欠款支付协议》中约定的资金占用利息,系从2020年9月10日起开始,根据上述约定的付款期限及付款金额计算,其中2020年9月10日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通源道公司960000元,按月利率1.5%自2020年9月11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8日(被告支付200000元)止资金占用利息为72480元,当期剩余应付欠款760000元按月利率1.5%自2021年2月9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10日止资金占用利息为11400元;2021年3月10日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通源道公司960000元(加上之前差欠的,应当为1720000元),按月利率1.5%从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止资金占用利息为158240元,故截止2021年9月10日,被告应付资金占用利息为242120元,但原、被告结算该期间资金占用利息为238200元,以原、被告结算金额为准。二、原告通源道公司为本案诉讼,委托贵州智济律师事务所代理,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原、被告签订的《**行知高级中学建设项目10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为被告行知高中建设项目10KV配电工程进行了施工,并竣工验收,原、被告经结算确认被告行知高中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为3250000元,扣除被告行知高中于2021年2月8日支付原告200000元,被告行知高中尚欠原告305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行知高级中学建设项目10KV配电工程施工欠款支付协议》约定被告行知高中分五次于2023年9月10日前付清,并按所欠款项每月承担并支付1.5%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9月10日起计算,每半年支付一次,直至付清之日止;其中第一期款项被告行知高中应于2021年9月10日支付欠款300000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38200元;同时双方还约定“若甲方有任何一期不按时依约履行支付义务,乙方有权就甲方所欠全部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向**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一次性付清,且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因被告行知高中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行知高中支付全部工程款305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已对2021年9月10日之前的资金占用利息已按约定标准进行了结算,故该资金占用利息截至2021年9月10日为238200元,从2021年9月11日起以尚欠工程款30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同时因原告已实际产生律师费代理费10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行知高中支付律师费代理费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福瑞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行知高级中学建设项目10KV配电工程施工欠款支付协议》上加盖印章,自愿为被告行知高中应当支付原告的工程欠款、资金占用利息及诉讼维权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院认为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应属于诉讼维权所产生的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福瑞公司对工程欠款、资金占用利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行知高中、福瑞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自动放弃其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行知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贵州通源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050000元;
二、限被告**行知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贵州通源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截至2021年9月10日为人民币238200元,从2021年9月11日起以人民币30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三、限被告**行知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贵州通源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0元;
四、被告**福瑞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9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953元,由被告**行知高级中学、**福瑞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顾然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晓琴
书 记 员 章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