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5民初2926号
原告:洞口县百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地址:湖南省洞口县洞口镇洞山路。
经营者:鲁佰武,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孟君,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通源道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16室。
法定代表人:杨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梁茂森,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
本院在审理洞口县百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贵州通源道工程有限公司、梁茂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洞口县百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梁茂森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已由梁茂森支付给洞口县百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租金、违约金及各项损失,共计23000元。原告洞口县百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原告向本院撤诉,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洞口县百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计287元,由原告洞口县百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袁桂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付昭晨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