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21执8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通源道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宏。
被执行人: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博远建材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弋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221民初45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博远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人贵州通源道工程有限公司款项761300元,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交纳执行费1001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通源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博远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博远建材有限公司私下与申请执行人贵州通源道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贵州通源道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该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2)黔0221执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江
审判员 黄堂富
审判员 赵祖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苏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