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民初3729号
原告:**,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红圆,贵州润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011199557。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亚婷,贵州润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011166352。
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雍熙街道办事处劳动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MA6E936Q9W。
代表人:张新,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新春,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210828144。
第三人:贵州黔能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九架炉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28308。
法定代表人:朱远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朝荣,贵州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429777。
第三人:贵州通源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806848430。
法定代表人:杨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及第三人贵州黔能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通源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50元在本裁定书生效后自行到本院退回。
审判员 史云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