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21执恢47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通源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博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经济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221民初45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博远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人贵州通源道工程有限公司款项391300元,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交纳执行费577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通源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博远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州通源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一项、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2)黔0221执恢47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博远建材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贵州通源道工程有限公司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彭 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