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5民初5050号
原告:成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化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沈海,总经理。
被告:贵州通源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通源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成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