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3民初1290号
原告:行远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宁晋县四芝兰镇南白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3081798604。
法定代表人:张文杰,经理。
被告:邢台市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冶金路北大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652797393。
原告行远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行远线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行远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30元,减半收取计5,215元,保全费3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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