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荣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1848号
原告:上海荣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荣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荣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荣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06元,减半收取42,003元,由原告上海荣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长胡晓晖
审判员顾恺超
人民陪审员江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