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新3222执保46号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5年04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保全人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与被保全人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冻结被保全人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926416.7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经本院立案执行保全,现已冻结被保全人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9024454.9元。至此,申请人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5)新3222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行为完毕,现案已部分保全结案。
我院依法告知你墨玉县人民法院(2025)新3222执保46号的保全期为2025年04月28日至2026年04月27日,你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我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