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宏达成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衡水宏达成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石化工程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6民初1716号
原告:衡水宏达成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758912708D,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城宏达路东延段(金旺角10-01号)。
法定代表人:马春潮,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杰,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乌审旗分所律师。
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石化工程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33684316A,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赛高国际街区1幢2单元22层22204号。
负责人:张思成,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雨婷,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26011E,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49号管道北区5#楼门面房2楼2-22号。
负责人:崔志忠,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男,汉族,1981年4月8日出生,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职工,现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丽,男,汉族,1971年10月22日出生,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职工,现住河北省任丘市。
原告衡水宏达成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
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西安石化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
水宏达成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
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宏达成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宏达成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衡水宏达成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春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媛媛
书 记 员 郑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