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沈河立催字第79号
申请人沈阳友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沈阳友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受理,依法于2014年7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4年11月1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沈阳友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沈阳友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空白),出票日期2014年10月30日,出票行为广发银行沈阳奉天支行,票据号码3060213000727966,面额人民币40,000元整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沈阳友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