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5执3328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宸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永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086029700U。
法定代表人:邹丽萍。
委托代理人:***,海南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车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园北区宝深路科陆大厦A座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0053X。
法定代表人:桂国才。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宸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车电网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5民初761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679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7272元,其中,执行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697893元已划付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执行费人民币9379元本院已依法上缴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本院认为,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3328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