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宸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利乐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财保116号
申请人:****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永红村。
法定代表人:邹丽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利乐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公路1.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宋佳,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2020年9月16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利乐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开户行:内蒙古银行哈西支行,账号:12×××44)。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力荧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修明月
书记员教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