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23民初699号
原告:***,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被告:大城县鑫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廊大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45岁,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原告***与被告大城县鑫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