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6财保23号
申请人:大城县鑫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廊大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553321082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秦皇岛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与健康大街交叉口西北角招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5738754534。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大城县鑫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廊坊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216,276元或等价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大城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0年7月3日,廊坊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城县鑫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216,27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