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3民初4526号
原告: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宏伟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宏伟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
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6月10日签订《产品订购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型号SCB11-1250/10-0.4及SCB10-1250/10-0.4的干式变压器各一台、总价款168000元;结算方式为预付30%,发货前付30%,货到验收后付30%,余10%质保期满后付清;质保期一年;提出异议期限为货到现场15天。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7月4日按约送货至被告指定地点,并经被告员工签收。截止到2018年9月19日,被告累计付款50400元,剩余117600元一直未付。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严重的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76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7月18日,计34004.77元),合计151604.7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约定争议解决地的,以约定为管辖所在地。本案中,争议双方签订《产品订购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如发生诉讼,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现原告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甘肃宏伟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并据此提起诉讼;原告的住所地为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北区)***南侧(大坝村);依据该合同约定,涉案争议应属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666元,退还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