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103执6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宏伟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宏伟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甘0103民初188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宏伟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甘肃宏伟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398226元,执行费5873元,共计40409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2017年7月6日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电话无人接听。
2.2017年7月6日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等查控手段对被执行人甘肃宏伟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工商、互联网银行、车辆以及不动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7年8月15日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网上公告。
4.本院传唤申请执行人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接受询问,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无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财产线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何建国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