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30民初251号之一
原告:新河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河县城内新华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75404248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鲁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徐庄镇行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061972209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河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鲁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新河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河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16元,减半收取计2758元,保全费2150元,由原告新河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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