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324民初1112号
原告:***,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麒麟区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知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基兆劳务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达产业园ea-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5MAC2THR4X1。
法定代表人:计厂
被告:国能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县罗雄街道万峰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MA6MX1JP6G。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坝路船房小区省火电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462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基兆劳务有限公司、国能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金 彪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