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嘉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0401民初139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四师六十四团。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坝路船房小区省火电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嘉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北站煤场340幢1**24层24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嘉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