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122民初16号
原告**与被告日照海容管业有限公司、日照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百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应包括被告姓名、性别、特定的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将该被告与其他自然人明显区别,本案原告所诉被告住址不够详细、具体、特定,且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未找到该被告,故应认定原告所诉无明确的被告,对其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可待提供当事人的明确送达地址后,再行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晓磊
书记员 贾世霞